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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宗教活动规范化管理,按照《山东省道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要求,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道教活动场所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当地党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法物流通处管理等制度。
第二条 道教活动场所要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加强财务公开,以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道教传统的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第三条 道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场所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管理好财务档案,重大开支要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第四条 道教活动场所的功德箱、捐款箱须指定三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开启时,该三人应同时在场,点清捐款数额,经登记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第五条 道教活动场所的一切经济收入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场所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经济收入及时存入该单位结算账户。场所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开支,道教活动支出,安排道众生活,场所维修,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宫观的财物据为已有。
第六条 道教活动场所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道教活动场所要规范财务管理,实行第三方财务托管,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
第八条 道教活动场所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政府宗教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道教协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