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泰安市道教协会欢迎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 协会简介
  • |
  • 泰山道教
  • |
  • 碧霞元君
  • |
  • 宫观风采
  • |
  • 泰山道教文化馆
  • |
  • 公益慈善
  • |
  • 宫观动态
  • |
  • 泰山经乐团
  • 政策法规
  • |
  • 道协动态
  • |
  • 讲经论道
  • |
  • 道学经典
  • |
  • 道教礼仪
  • |
  • 教职人员
  • |
  • 道教音乐
  • |
  • 图片展播

道协动态

更多>>

2025-4-29 省政协领导调研泰山灵应宫

2025-3-25 泰安市道教协会召开深化道教领域突出...

2025-3-7 泰山道教组织收听收看全国两会直播

2025-3-7 张诚达会长赴京参加两会并积极建言献...

2025-2-11 市政协领导调研泰山灵应宫

2025-1-22 张诚达会长看望慰问老道长

2025-1-10 文化润疆 | ...

协会简介

更多>>
    泰安市道教协会于1992年1月16日成立,是泰安市道教徒联合成立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领导机构。本会定名为泰安市道教协会,简称“泰山道教协会”,英文译名为TAIAN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A.T.A)...

泰山道教文化馆

更多>>
4 3 2 1
政策法规

中国道教协会《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发布时间:2024-4-28 14:31:46  浏览量:761 次
  •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十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

      第三条 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身心健康,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

      (三)年龄40周岁以上,冠巾20年以上,已临坛领受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四)熟悉道教经典,全真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四条 担任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身心健康,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年龄30周岁以上,一般应冠巾或传度10年以上,已受戒或受箓;

      (四)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和文化水平,原则上毕业于道教院校、具有同等道学水平或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五条 方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度世演法,传承戒律;

      (二)弘扬道法,作全真之楷模;

      (三)指导参玄修持;

      (四)督察所在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监院、住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领道众提高素质,学修并进,引导道教徒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档案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 宫观礼请方丈,须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次序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升座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指导,礼请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

      第八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监院、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监院、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道众进行民主评议;

      (二)监院、住持人选经宫观常住道众民主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

      (三)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 监院、住持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过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不得担任道教宫观的主要教职。

      第十条 监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监院、住持。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宫观监院、住持的,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办理。

      第十一条 监院、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道众和道教协会的监督。监院、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宫观重大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管理组织提出,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作出,并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方丈任职期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道教戒律,对其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撤销职务的,由中国道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三条 监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四条 监院、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十五条 监院、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道教其他固定活动处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下一页:中国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管理办法》        上一页: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泰安市道教协会
    地址:泰安市灵山大街309号 联系电话:0538-6623966 邮编:271000

        技术支持:诺盾网络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1016号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科技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