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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泰安市道教宫观负责人抵制商业化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0 9:07:35  浏览量:3134 次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教界自身建设,坚决抵制商业化的不良影响,维护清净庄严,正信正行的良好形象,根据《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中国道教协会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道教宫观负责人抵制商业化工作责任制度(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道教商业化违反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道教的社会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的本质、突出表现、严重危害,自觉抵制商业化问题不良影响,对于促进道教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加强教风建设,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是道教的重要责任。道教界要深化教风建设,完善教规制度,遵规守戒,弘扬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不断提升教职人员素质,纠正信仰淡薄、戒律松弛等问题,惩治教内教风不正、借教敛财等行为,维护自身清净庄严的形象。

    第三条  道教宫观成立抵制商业化工作小组,宫观负责人任组长,民主管理组织的其他成员为成员。宫观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抓教风建设,带头抵制商业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四条  道教宫观负责人要加强宫观规范管理。在统战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宫观财务管理,定期公开财务收支,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信教群众等监督;引导信众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努力建设和谐宫观、生态宫观、文化宫观。

    第五条  道教宫观负责人要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依规进行,接受统战、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宗教活动、提供宗教服务应合理收费,文明燃香,不得开展“烧高香”“烧头香”“撞头钟”等钻营敛财行为,不得向信众索取财物,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不得为商业活动站台。

    第六条  道教宫观负责人要严格对教职人员的管理。认真做好教职人员认定初审,把好教职人员入门关;引导教职人员把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修行上,提升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引导教职人员加强学习讲经,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严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  道教宫观负责人要加强信众的管理和教育。团结和引导教众和广大信众正信正行,服务社会;要注重对教众的培养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庙规戒律,勤于职守,纯正教风。

    第八条  道教宫观负责人要自觉抵制违规修建宫观、大型露天道教造像。严格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遵守道教的仪轨,节俭养德,抵制庸俗,杜绝贪大求奢、追求排场世俗等行为,力求构建清净庄严的道场;要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治理乱建寺观、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工作。

    第九条  道教宫观负责人要规范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得违规发布与治理商业化精神相违背的各类信息,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开展商业化活动。

    第十条  道教宫观负责人要积极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要依法开办自养事业,收益要用于自养及公益慈善事业;依法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合法使用土地、房屋取得的收入;坚决抵制商业资本介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渠道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自觉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道教宫观负责人考核制度。所在地道教协会应严格对宫观负责人进行考核,从场所管理、教职人员管理、教风建设、抵制商业化等多方面细化考核标准,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与宗教团体换届、主要教职任职、宗教活动场所及个人评先树优活动等挂钩。

    第十二条  实施道教宫观负责人约谈、问责制度。道教宫观负责人在人事、财务、接受捐赠等问题上出现的过错,由道教团体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因违法违规引发重大影响的应进行问责,约谈及问责情况须记入个人档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道教协会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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