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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道教协会于1992年1月16日成立,是泰安市道教徒联合成立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领导机构。本会定名为泰安市道教协会,简称“泰山道教协会”,英文译名为TAIAN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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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协动态

泰安市道教第三次代表会议通过《泰安市道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14 9:20:50  浏览量:2341 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 称

    本会定名为泰安市道教协会,简称“泰山道教协会”,英文译名为TAIAN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A.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泰安市道教徒联合成立的爱国团体和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主管部门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泰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业务指导和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宗教政策。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提高道教法治化工作水平,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自身建设,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维护全市道教界合法权益;挖掘和传扬泰山道教优秀传统文化,服务泰安经济文化发展;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泰安市灵山大街3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

    (二) 加强对泰安市各地道教团体、宫观的教务指导和协调关系,支持各地道教团体办好教务。协助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严肃戒律,整饬道风,学修并举,提升道教徒整体素质。

    (三)加强对全市道教徒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提高道教徒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四)努力办好教务,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加强对全市宫观和道教界的管理,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

    (五)发扬道教优良传统,认真搞好自养工作,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六)培养道教人才。

    (七)继承和弘扬道教优秀文化,开展道教文化研究与交流工作。对泰山道教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和研究,征集道教文史资料,整理和出版流通道教经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道教文物古迹。

    (八)加强与海内外道教界的交流,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联谊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代表会议

    全市道教代表会议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代表有县市区道教协会或宫观自下而上推荐产生,经泰安市道教协会审核确定。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市代表会议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监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项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由全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全市代表会议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市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根据会长会议提议,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监事,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七)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全市代表会议决议,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二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提议召集。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审议本会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召集或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每年不少于二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十一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命。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名誉职务和顾问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聘请授予。

    第十三条    监事

     本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工作机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经  费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筹措。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全市道教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3日全市道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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