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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4-26 14:24:22  浏览量:2516 次
  • 鲁宗发〔201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精神,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以下简称“寺观”)管理有关问题,在全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省佛教、道教历史悠久,底蕴深厚,信教群众较多,影响广泛。近年来,通过我省持续开展的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和按照国家宗教局统一部署开展的“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等专项工作,绝大多数寺观管理规范,教风端正,庄严清静。但是,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热衷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地方扬名”,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地处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企业、个人作为资产违规垄断经营,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这些现象在我省一些地方或多或少、程度不同地客观存在,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我省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重视,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反映强烈。

        在全省组织开展涉及寺观管理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止和纠正佛、道教领域的不正常现象,有利于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有利于正本清源,推动佛、道教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全省宗教领域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强化措施,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实现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观的目标要求。

        (一)整顿违规佛、道教寺观。严禁未经申请、未经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乱建寺观、乱塑宗教造像,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处;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此类问题要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履行管理职能,在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管理。

        (二)规范佛、道教教职人员管理,整治“假僧假道”行为。佛、道教教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建议全省性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收回教职人员证书,由省宗教事务局注销备案。要严肃查处假僧假道,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在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完成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以利于辨认和打击假冒教职人员。

        (三)整顿宗教活动秩序。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办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或打着宗教旗号欺诈游客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宗教事务部门要做好依法登记寺观信息的公开公布,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寺观参加宗教活动。宗教、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1〕58号),整治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行为,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

        三、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都要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工作推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推动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大学习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进一步吃透文件精神,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界限。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加强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和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工作总结,充分利用媒体,加强社会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协调;党委统战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宏观领导;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强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和纠正违规投资建设各类宗教设施;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僧假道、借教骗财等涉及佛、道教领域的非法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中宗教设施的规划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宗教用品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旅游景区管理,对景区内非宗教活动场所违规从事宗教活动、以教谋财等问题进行治理;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佛、道教领域的有关事项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依规管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监管,防止和纠正寺观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等现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通过信息沟通、联合执法检查等方法措施,齐心协力解决难点问题,促进工作落实到位。

        (四)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办法。要做好全面排查工作,自查和督查相结合,找准问题、汇总分析。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要落实工作责任,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总结。完成任务不好的,要通过一定形式给以批评。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旅游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文物局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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