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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市级宗教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4-30 14:27:33  浏览量:3029 次
  •     市级各宗教团体:

        为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促进各宗教团体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各宗教团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服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宗教团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各宗教团体要自觉地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要位置,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要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切实保证宗教领导权始终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以扎实有效地工作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要充分发挥各宗教团体在促进我市中心工作和旅游经济方面的特殊作用,围绕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这个工作重点,积极挖掘宗教界人士联系大企业家、大财团等方面的优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加强理论学习。各宗教团体要建立学习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委员)会议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市民宗局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及时召开会长(主任)或常务理事(常委)会议进行学习和传达贯彻;对重大时事政治要及时召开全体理事(委员)会议进行学习和传达贯彻,并将学习和传达贯彻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民族宗教局。

        三、建立议事规则。各宗教团体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凡涉及财务、教职人员调动、评先树优等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要充分协商,在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长(主任)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把关。

        四、严格财务管理。各宗教团体要按照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不得以个人名誉存款,配备会计、出纳等专业财务人员。大笔财务开支要集体研究决定。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办公会集体研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按规定入帐。

        各宗教团体每季度要向市民宗局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要加强对基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经常性督导,每年要组织一次财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民宗局。

        五、严格外出报告制度。各宗教团体要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管理。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因事外出,必须向市民族宗教局请假。

        六、实行考核考评 。年底市民族宗教局成立市级宗教团体领导班子考评小组,对常务理事(常委)、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考评。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会长(主任)进行诫免谈话;连续二年不称职的,要按章程有关规定的程序免去相关人员职务。对正副会长(主任)、秘书长考评不称职的,由市民宗局领导进行诫免谈话;连续二年不称职的,由市民宗局建议市宗教团体按照章程规定予以免职。对考评优秀的,要进行表彰。

        七、规范涉外交流。各宗教团体要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平等友好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渗透。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和本市所有教职人员出国从事宗教交流,必须向市民宗局报告,经同意后才能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境外宗教人士来我市讲经讲道,必须经省级以上宗教团体邀请。

        八、提高自养能力。宗教团体实现自养,关系到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团体教务管理工作的实现。各宗教团体要坚持“自传、自治、自养”方针,开拓多种渠道,努力实现自养,可采取房屋出租、与企业界合作、冠名和有偿服务等形式,取得合法收入。不允许任何人以团体名誉牟取私利。

        九、加强对县市区宗教团体的指导。市级宗教团体要加强对县市、区宗教团体的指导。各宗教团体负责人要熟悉本宗教团体活动章程严格按章程开展工作,宗教团体成立制度督促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到宗教活动场所检查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制度落实情况。

        十、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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