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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省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及解除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6-26 14:31:22  浏览量:3586 次
  • (2004年6月21日山东省道教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对全省道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教职人员的素质,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在依法登记的省内道教活动场所长住的乾道和坤道。
        第三条  道士的教职资格
        一、信奉道教,皈依三宝,拜师冠巾;
        二、有较高的道教学识、文化素养和道德修养,热爱道教事业;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熟悉宗教政策法规,有一定政策水平。
        第四条  道士教职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教职资格的道士,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宫观管理组织或市级道教协会审察其资格,情况属实符合条件者向省道教协会推荐。
        二、省道教协会组织对推荐人选政审考察、进行道教知识和宗教政策法规考试。合格者,报相应宗教工作部门备案,由省道教协会颁发道士证。
        三、省道教协会每年组织一次对认定道士的复核。复核结果,报相应宗教工作部门备案。
        第五条  道士教职的解除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省道教协会可以给予劝戒、暂停教职一年、解除教职处分。
        一、放弃道教信仰的;
        二、在非道教活动场所主持道教活动的;
        三、不坚持正信,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的;
        四、利用道教敛财骗色,败坏道教声誉的;
        五、利用教职身份从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的。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山东省道教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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